重磅!国务院下令:严查设备、耗材进院,全面整治医院回款

2021-02-21 09:00

5月1日起全面执行......

国务院最新发布,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细则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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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2月19日),中国政府网最新发布了一则《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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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表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涵盖了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对于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管以及医用耗材的院内采购,都做出了详细的制定,多处涉及到医用耗材设备、耗材进院以及医院回款


提倡制定集体谈判机制,重点关注医院回款问题
在医保基金的使用上,国务院表示,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此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换句话说,国务院已经明确,未来医疗机构的医药采购应当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按照规定,医保和医疗机构都应该按时进行及时结算和拨付货款

对于不按时进行回款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这也就意味着,未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国家会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的回款问题,一旦发现有不及时回款,将直接实施中止服务的处罚。


多部门联合组织专项检查,严查院内耗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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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除了全面监督医疗机构回款之外,国家还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从上述医保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条例中能够看出,2021年国家对于医疗机构内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将更加细化、更加的具体,对于此前市场中与医疗机构相关的且出现频率较多的问题也逐一给出了解决办法。

多部门的监管之下,无疑也是进一步帮助更多的医疗器械厂家、经销商缓解回款难的问题。


定期检查、接受举报

设备、耗材进院再迎双重监管


事实上,以往遇到医疗机构集体采购出现回款等问题,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供货商而言,回款是难上加难。

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最后,对于今后医疗机构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不仅如此,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换言之,未来医疗机构除了要接受国家的多重监管之外,还将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一旦发现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医疗设备、耗材供应商也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要违规行为如下: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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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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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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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